赵某、钱某和孙某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服务,2017 年6 月5 日,赵某退伙。6 月10 日,李某入伙。6 月9 日,合伙企业经营的餐厅发生卡式燃气炉灼伤顾客吴某的事件,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等总计45 万元,经查,该批燃气炉系当年4 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该合伙企业支付30 万元赔偿后已无赔偿能力。现吴某请求合伙人承担其余15 万元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伙人有(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