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10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B: 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C: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D: 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人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