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4年8月以拍卖方式支付120万元购入红日公司“打包债权”200万元,其中甲欠红日120万元,乙欠红日公司80万元。2014年12月李某从乙债务人处追回款项50万元。李某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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