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5日
B: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25日
C: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5日
D: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25日
(1)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