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人数为9人,董事会成员为5人,监事会成员为5人。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

A: 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 2名董事提议召开

D: 2名监事提议召开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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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题思路】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一三一十监事会。
【具体解析】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A选项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代表20/120=1/6的表决权,大于1/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且一经提议,应当召开; C选项2名董事,占总董事数量的2/5,大于1/3,二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 因此A、C选项符合规定; 本题中,甲有限责任公司设有监事会,因此应该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而不是监事,D选项错误;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B选项亏损达到1/3,属于上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2)情形,而不是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B选项错误。

答案选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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