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按照《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23〕1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4〕100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北2024年高级经济师\n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河北2024年高级经济师职称工作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数量备案。7月10日前完成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备案工作。

  (二)申报推荐。7月11日至8月20日完成工作单位申报推荐及个人网上申报信息填报工作。

  (三)资格审核。8月21日至9月22日完成职称申报材料资格审核工作。

  (四)督导检查。9月23日至9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完成职称申报推荐和资格审核工作的督导抽查工作。

  (五)材料提交。10月8日至10月12日完成申报资料的提交工作。

  (六)评审工作。10月13日至11月22日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完成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七)评审结果备案。11月3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备案工作。

申报人员范围

  严格按照省职改办通知要求执行,档案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存放,且在我省各类(含中直驻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技能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农民技术人员;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我省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

  在处分期或组织处理影响期内、涉嫌违法违纪调查期间、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各自主评审单位主系列职称在本单位申报,不得在省人才申报。

申报推荐程序

  申报工作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推荐,人才中心审查上报三方面组成。具体审核推荐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员如实申报。申报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系统,对照申报条件,按照网上系统填报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报信息,确保填报信息前后一致、与上传附件和相关佐证材料一致,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相关电子版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规范、有效,且完全符合申报参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人要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用人单位严格推荐。用人单位要按照省统一要求的职称工作规范和程序开展工作,科学制定职称推荐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用人单位要承担申报材料审核的主体责任,对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做到真实、规范、完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对确定的申报人选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协助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网上申报工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上报我中心。本次申报由各单位人事统一申报,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严格审核程序。我中心将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人员身份是否准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报专业是否前后一致、填报信息和上传附件内容是否相同、填报单位名称是否规范、佐证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退回;对于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一次性告知;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并在河北人才网公告。

  四、有关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申报人员退休年龄。评聘结合专业申报参评人员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非评聘结合专业申报参评人员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二)关于党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衔接及评审。党校专业并行使用2024年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和2023年修订使用的参照执行的相关职称评审条件,并行使用仅限今年。党校专业的参评人员按照专业分类,统一由省委党校高级职称评委会组织评审。

  (三)关于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今年,在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中新增了正高级的申报评审条件,各市要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业绩成果条件认真组织申报推荐。

  (四)关于落实抗疫一线人员职称政策。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62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函〔2023〕11号)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鼓励抗疫一线医、药、护、技人员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践技能考试。

  (五)关于学历问题。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职改办字〔2023〕8号)要求,减少学历的限制性要求,只要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任职前学历和任职期间后取得学历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六)关于“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问题。持续推进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落实落细,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流动到县级(含县)以上单位的,其职称须按县级(含县)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

  (七)关于奖励的认定问题。在职称申报推荐及评审过程中,对奖励项目及级别应由同行专家据实进行界定,《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冀职改办字〔2015〕104号)只作为参考的依据,不作为执行的标准。

  (八)关于申报材料的提交。今年,各单位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根据督导检查和整改完成时间确定,提交工作必须待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对指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提交。

  本通知未作明确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