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后,才可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
《河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中级职称,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六)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职称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与有关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项目咨询等工作。
(二)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市(厅)级课题。
(三)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5年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管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管理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本单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工作标准、专项报告等的起草工作。
(六)自参加工作后,在县级(含)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本专业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承担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设计目标(附立项和验收材料)。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制定的有关规划、政策、方案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或扭亏为盈(以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对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进行创新并应用于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对本单位改革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八)独立或作为骨干人员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九)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经济领导的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须提供分析报告和批示);作为骨干人员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级有关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近三年参加本行业市(厅)级以上规模、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1次以上(须提
供会议手册、会议签到表、演讲照片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本单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工作标准、专项报告等起草工作5项以上(须提供有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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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经济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作为骨干人员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级有关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转化为实施方案(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在经济管理模式、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被同行业广泛采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进步(须提供研究报告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