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王某初次就业进入甲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2013年1月1日,王某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乙公司工作至2016年7月10日。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能安排王某带薪年体假,也未向王某支付应体未体年体假工资。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载委员会提出仲载中请,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15年和2016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王某在其公司エ作期间请病假累计1个多月,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载委员会驳回王某的仲载申请
王某可以享受的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是()。
A: 5天
B: 10天
C: 15天
D: 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