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三)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是()万元。

A: 125

B: 162.5

C: 175

D: 195.625

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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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南京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额:250-54.375=195.625(万元)。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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