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9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另外,上海分公司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 600万元、300 万元、2 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9年 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关于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 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C: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D: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 ,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