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省份,分公司是今年下半年刚成立的,那么今年及后面年份的总分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果该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则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同时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因此,今年在其它省份新设立的分公司,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在总公司计算缴纳。以后的年份需要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附: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则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公司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则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纳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