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9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另外,上海分公司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 600万元、300 万元、2 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9年 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 125
B: 162.488
C: 177.829
D: 19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