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万元。

A: 125.000

B: 162.500

C: 175.000

D: 195.625

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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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5×1600/(400+1600)+0.35×300/(100+300)+0.3×2000/(500+2000)=0.7825,250×78.25%=195.625(万元)。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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