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主要生产并销售A产品,A产品 的对外含税售价为每件800元,成本为每件500元。2019年4月,甲企业的有关财务 资料如下。 (1)销售产品1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2)将自产产品200件捐赠给山区。 (3)销售产品1 000件给一般纳税人,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20 000元。另外收包装物押金10 000元,合同规定三个月后退回,款项已收到并送交银行。 (4)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 000 000元。甲企业将自产产品捐赠给山区,应做的账务处理为( )
自产产品用于捐赠,作视同销售处理。应交税费=(800×200)/(1+13%)×13%=18407.08(元)。 借:营业外支出118407.08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