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增值税

  企业自产产品自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来和会计网一起了解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可见,属于上述行为的自产产品,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生产一批机器设备,用于自身办公使用,属于自产自用的情形,但机器设备用于连续生产应税货物,相当于与自身生产货物的内部之间的结转,没有涉及到销售行为,则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内部结转”怎么理解呢?我们从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可以了解到,企业如果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管理部门、在建工程、捐赠、赞助、非生产性机构等方面,则这是属于内部结转关系,并没发生销售行为,企业也不会因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在管理部门等而导致现金流量的增加,另外,企业的营业利润也不会增加。所以会计上并不作销售处理,而是应当按照成本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