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生产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自行核算的2022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2023年5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1)境内自行研发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研发文出未形成无形资产;(2)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扣除;(3)通过县政府向某贫困地区捐款30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扣除。(4)发生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18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扣除。(5)税收滞纳金5万元,已在税前扣除。2022年通过县政府向某贫困地区的捐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200×12%=24(万元),通过县政府捐赠的金额为30万元,202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