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生产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自行核算的2022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2023年5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1)境内自行研发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研发文出未形成无形资产;(2)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扣除;(3)通过县政府向某贫困地区捐款30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扣除。(4)发生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18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扣除。(5)税收滞纳金5万元,已在税前扣除。研发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制造业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支出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