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余物资在会计实务中指“损余物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损余物资是指保险标的受损,经公司赔付后尚有经济价值的残余物资。
损余物资应根据受损财产残余部分的可用程度,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从赔款中扣除。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收回处理。收回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款支出。会计期末,重新判断市场价格,将市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款支出。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标的时候获得财产会折价给投保人,那么该财产就不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实际赔偿为应支付赔偿减去该获得财产;如果保险人未将该财产折价投保人,那么这部分财产为保险人损余物资,实际支付赔偿等于应支付赔偿,该物资纳入资产负债表内体现。
“损余物资”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贷方登记处置损余物资时转出的账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1、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损余物资”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2、处置损余物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损余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