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余物资”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贷方登记处置损余物资时转出的账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损余物资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可按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损余物资业务核算的常用科目——赔付支出,“赔付支出”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保险)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企业(保险)可以单独设置“赔款支出”、“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赔付支出”等科目。
1、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可做以下分录: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支出
2、处置损余物资时,调整赔付支出后,账面价值多于收到的金额时,可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赔付支出
贷:损余物资
若是账面价值少于收到的金额,则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损余物资
赔付支出
在财产保险理赔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
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可以比照销售旧货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