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业务负债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代理业务负债”会计科目,属于流动负债科目,指的是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所收取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贷方表示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方登记退还的代理业务资金,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该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
2、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