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承销证券款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代理承销证券款”会计科目,属于金融共用科目,是负债类科目,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代理承销证券款是负债类科目,借贷方向为借方科目表示减少,即向委托单位交付的承销价款,登记在借方。贷方科目表示增加,即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实际收到的金额登记在贷方,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该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2、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
3、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