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会计分录主要涉及发出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缴纳消费税(直接销售产品)、连续生产的应税品、收回加工品及剩余物资的情形,具体如下:
发出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计划成本)
库存商品等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缴纳消费税(直接销售产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注:用于直接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委托加工,原则上在被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不单独计提。
连续生产的应税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注:用于连续生产的委托加工品,单独计提消费税,可用于抵扣本产品后期的消费税。(需生产后依然是消费税应税商品)
收回加工品及剩余物资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而非自己生产加工的物资。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委托加工物资,按照收回的产品是否直接用于销售,可分为两类,直接用于销售的,计入“库存商品”,我们称之为库存商品类。第二类是不直接销售,而是继续加工。计入“原材料”,我们称之为半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