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日常接触最多的工作,无非开票、收票。面对收票方,老板的诱惑,一不小心就中招!

下面看看这些队友是怎么给你“挖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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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发票金额不实

顾客:小妹妹发票金额帮我开多一点,以后我会经常过来吃饭的,嘿嘿......

2.开具发票名称不符

顾客:购买员工福利的东西帮我开成办公用品的发票呗,老妹儿......

3.开具无实际业务往来发票

顾客:小妹啊,我们关系都这么熟了,帮我随便开点增值税专票呗......

4.购买无实际往来业务发票

老板:我们公司的销项发票这么少啊,你去想办法给多弄点发票来,好处少不了你的,这件事办好给你升职加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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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些“坑”队友这么一折腾

会计人离prison就不远了......

会计人员属于企业经济活动中实际操作和执行人员,企业在从事虚开违法犯罪活动中,会计人是第一个“躺枪”的。

那到底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看到这里,你明白了吗?会计人员一定要注意这些“大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