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在建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有关于发票的明细怎么开,要走什么流程,去哪里开具发票明细,都是建筑业会计经常日常中会碰到的问题,如果你还不太了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工程建设发票明细去哪里开
发票明细开具的地点是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建筑公司是是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理的,就去哪个税务机关开具,一般是地税各办税服务大厅,如果还不清楚的,可以通过拨打12366电话咨询。
工程发票开具所需资料
如果项目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下的:
1、代开发票申请表(需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合同复印件;
3、施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5、外经证原件(外来建筑);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上的或分包工程,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1、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建设方项目登记表(需盖章确认);
2、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3、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按规定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总分包合同,分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税票原件、复印件。
注:相关表单可在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建筑业需要征收以下税种:
1、增值税:营改增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7%或5%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
5、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单位征收,外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
核定征收的税费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8%或10%(应税所得率)*25%(税率)
如果是省以外外来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108号)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及外来建筑企业征收):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2%附征;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3%附征;
3)对市范围以外外来建筑企业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1%核定征收;符合地税函〔2008〕167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就地实行查帐征收。
注:若是单包合同,须将甲供材料金额并入工程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发票金额仍开工程收入金额)
办理时限
规模以下:资料齐全,完税后当场办结;
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登记需经税收管理员调查后,方可开具发票。
以上就是有关建筑业工程建设发票明细开具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