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需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在处理材料报废时,需要区分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如果是此类情况,则需要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是,则无须将进项税转出。
通常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产品的过剩生产废料的进项是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相关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