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哪些?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便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今天会计网整理了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内容,来一起学习下吧!

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哪些

  一、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程序

  1、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县政府产权登记机构所在地申请登记。对于跨县级教育行政管理区域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由所跨区域的登记服务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这些企业登记相关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的机构部门来进行办理。

  2、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到机构办公室进行登记申请,而且也可以让人代理申请。代理人既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等合法代理人,也包括对于当事人自己委托的代理人。

  3、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管理,除了我们必须提交的申请书,还要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的资料

  国土资源查询信息近日发布在其官方网站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可以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遵循依法、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中国人民对于政府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查询系统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征求意见稿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中国国家政府机关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信息查询主体企业可以通过依法进行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以进行。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和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搜索需要房地产登记证书的证明或复制数据查询信息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重要原因我们不能进行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结果应该出具日期证明和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词缀密封。为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查询分析结果进行证明我们应当注明查询的目的或者用途。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可以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注册,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网站的查询,复制和房地产登记信息相关的调查和处理事宜。

  三、可以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小产权登记吗

  暂行条例“对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条明确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按照在宅基地建房依法应当登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贷款相关交易和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非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小产权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面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哪些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