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项发生在2017年的销售业务,当时公司没有向对方开具发票,但已按照未开票申报纳税了。今年对方要求补开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公司能否按照客户要求,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从而获得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但公司需要将交易合同、红字发票以及收讫款项等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根据《公告》规定,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附: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