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库存商品因为最近强降雨遭受损失,已向评估公司申报存货损失,税务机关同意存货报损。这一部份报失金额,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以及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描述,公司是因强降雨自然灾害遭受损失,属于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允许做进项税额抵扣。附: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
如果是属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财务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