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盈余公积

  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现在计提盈余公积金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因此,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具体的法律规定参考《会计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其中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选择不再提取。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计提。而任意公积金则主要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权大会决议,决定提取比例再提取。

  相关法规参考:《会计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