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非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签署销售货物的合同,对方需要开具发票,自然人是否可以凭借交易合同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然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以凭购销商品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实务中,个人一般携带身份证明即可,具体资料要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个人允许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个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