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捐赠支出,也可能取得捐赠收入。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接受捐赠时,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分录怎么编制?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1、接受时:
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企业计缴所得税: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则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
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
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账务处理有二种观点:
一是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核算,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
理由: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属于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也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
公益性捐赠是什么?如何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主要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科教文卫体育事业,保护环境、福利事业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