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业务需要,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时,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会计分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应税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做以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待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开支、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及其他开支。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