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通常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处理,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那么企业自建固定资产所耗用自产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呢?
答:应视同销售。
公司在自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了公司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如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司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所使用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情形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