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已经入库,但由于尚未收到发票,为保证账实相符,因此财务人员一般对其作暂估处理。暂估成本时,应如何做账?

暂估成本做账

  暂估成本如何做账?

  一般情况下,成本应以实际发生额予以确认;如果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确实可靠地估计并计量的话,也可以在当月按估计值入账;比如月末,在发票未到,货物已到的情况下,应该暂估相关原材料或物资暂时入帐;待下月初应将此分录按暂估金额红字冲回。待发票到达后按实际发票列明金额处理。

  暂估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1.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暂估金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暂估金额)

  注意:由于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2. 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原暂估金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原暂估金额,红字)

  (2)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发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额)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发票含税金额 )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是否影响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发票未收到前,可以暂估成本。暂估入帐的成本在汇算清缴前,若是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暂估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调增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