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作方在装卸原材料时操作不当,导致我司的原材料不能继续使用,我司让品控部提供不可再使用的证明、领导签字的认可报废出库的单子以发给物流公司的通知书等资料,做出原材料报废的决定。请问该原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因对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