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时,折旧年限应如何确定?
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考虑到一些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由于设备比较陈旧、老化,为了保证其再生产的正常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对这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此外,税法还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
①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②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③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④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预计使用寿命-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