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侵害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需向其支付一笔诉讼赔款。支付诉讼赔款时,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诉讼赔偿款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增值税相关规定,上述诉讼赔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确认上述诉讼赔偿款是否发生在增值税应税行为基础之上的:

  1、如果是在发生了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基础之上的,贵司作为购买方支付赔偿款则构成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而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来计算当期销售额,所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理的。如果对方不愿开具,可以要求对方补开,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贵司的相关支出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当增值税应税业务没有发生或贵司不是购买方的时候,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因增值税应税行为而支付的款项,不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以对方开具的收据、诉讼判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双方的合同、贵司的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