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广州工作,根据工作地点按就近原则租入了一房一厅的住房,同时2021年3月份夫妻双方共同在杭州购买了一套新房,并使用了首套住房贷款。请问夫妻双方的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夫妻双方不能一方既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又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自行决定是选择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还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1、如果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并且该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2、如果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由于是双方婚后购买,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