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在销售货物后,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被退回。退回时分为确认收入和未确认收入两种情况。那么收到退货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收到退货会计分录
(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如果发出商品时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在退回时考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购买方享受了现金折扣,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退回购买方,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的金额)
发出商品的会计核算
发出商品是指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
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