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称为土地增值税,核算土地增值税时一般通过应交税费等科目进行处理,有关会计分录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増值税,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増值税,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増值税,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