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会计网在后台收到了粉丝咨询,称其公司属于高新企业,打算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取得的低价土地上自建办公用房和住宅房,不清楚要该怎么做账务处理,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问: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取得的低价土地上自建办公用房和住宅房,住宅房仅对本单位职工销售,销售价格高于自建成本,但低于同地段房地产开发销售价格。
请问企业如何对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缴纳相应税费?
答: 1、账务处理
(1)对自建办公用房,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根据决算金额转为固定资产;如果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2)对销售住宅,应通过建造“开发产品”进行核算。建议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2、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将建造的房产销售给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9条第(四)项规定外,售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