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主要是: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的居民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具体条件为:

  研究开发费用即使已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以下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4、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7、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