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到期收回拆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应收利息”。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
1、拆出资金时:
借:拆出资金
贷:银行存款——证券公司
2、期末计提一个月拆出资金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到期收回拆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拆出资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4、根据谨慎性原则,拆出资金如果到期没有收回,则以后不再提取逾期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含展期)90天后仍没有收回的,应当将拆出资金转入“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具体如下:
借: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贷:拆出资金
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冲转,转入表外核算: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5、拆出资金到期收回,应当先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6、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超出本金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
拆出资金是金融共用的资产类科目,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其借方表示拆出的资金,其期末借方余额则表示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拆出资金是指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该项目不包括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
拆出资金比率=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市场化发行金融债券余额乘×100%
其中,拆出资金比率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于拆出资金相对越多,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集中;反之,则表明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