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情形账务处理: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买方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该交易并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计入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销售方出售资产时,应该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销售方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时,应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差额记入“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租回资产时,承租人应该做备查登记。
在之后的租赁期间根据租金的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者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租回。
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若企业(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买方兼出租人),并从买方兼出租人租回该项资产,则卖方兼承租人和买方兼出租人均应按照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区别进行会计处理。在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并将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之前,承租人可能会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是,是否具有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本身并非会计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已经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则该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易。然而,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那么即便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该交易也不属于售后租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