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取得所需物资而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有可能在借方)
票据转让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票据转让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根据传统票据法理论,票据的转让有背书与直接交付两种方式,记名票据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则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本票,汇票与本票必须依背书方式转让。支票的转让方式则有两种:如果支票上记载了收款人名称,则该支票为记名支票,须依背书方式转让;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被授权人也没有补充记载,则该支票为无记名支票,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