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在境外取得工资,是境外公司直接支付给本人,然后和境内企业清算。该人员在返还境外公司的时候,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第二条第二款第2小点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外派人员本身是判定为居民个人,那该个人取得境外支付境内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境内所得,应该要在境内缴纳个税。
关于境内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公司只是作为代收代付的作用,所以境内公司支付该外派人员境外工资应该代扣代缴,但这种情况在税法上没有约定的特别明确,有商议空间。如果和境外公司清算的这部分认定为劳务费,境外公司支付给该外派人员的工资,境内企业不属于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是若双方结算部分若认定为劳务费,并且外派人员境内服务时长超过规定的时间(6个月),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