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兴办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企业(独资),如果其中有企业亏损,个人所得税要如何汇总计算?

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

  附件1: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因此,投资者个人兴办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资企业,如果其中有企业亏损,由于此情况下不能跨企业弥补亏损,故只需要汇总盈利企业的应纳所得额按照贵司汇总计算个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