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会计网在后台收到了一位粉丝的咨询,称自己投资了多个不同的项目,当中有盈利也有亏损,那么所涉及的个税能否可以互抵?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自然人投资多个不同的项目,有盈利也有亏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否互抵之后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9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可合并计算纳税。另外,投资者兴办多个企业,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