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个税延缓缴纳政策?
答:王先生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延缓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中的个税延缓政策适用对象仅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不能延缓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