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规定是否需要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本期会计网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否需要专项审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并不需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研发费用什么企业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75%加计扣除的执行期限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哪些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